【m.dszypx.com武漢純水設備】根據我國《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排污許可證將是企事業單位生產運營期排污行為的唯一行政許可,是其接受環境監管和環境保護部門實施監管的主要法律文書。排污許可作為將來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的核心制度,為實現“一證式”管理,充分發揮排污許可證作為企業依法排污操作指南和環境管理部門依法監管手冊的雙重功用,對排污許可證的核發質量提出了較高的要求。
為了解全市已核發排污許可證質量情況,及時發現并糾正存在問題,持續提升許可證核發能力。上海市生態環境局已連續兩年組織開展了質量核發評估工作,對2017年和2018年全市已核發的488張排污許可證進行了質量評估,并編制了評估要點,武漢工業純水處理設備明確評估內容和評估方法,指導各區核發部門開展自查。
1、評估內容
排污許可證質量評估主要包括基本條件評價、登記事項評價、許可事項評價等內容。
其中基本條件包括發證前提條件和批建相符性;登記事項包括申請材料完整性和登記事項規范性;許可事項包括排放口合規性、排放標準合理性、許可量合規性、管理要求規范性和依法依規性。
2、評估重點
質量評估將重點放在基本條件評價和許可事項評價。
基本條件作為排污許可證核發的前置條件,是許可證核發必查項,是核發的“底線”。
哪些情形不予核發排污許可證?
根據國家《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第二十八條,對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發排污許可證:
(1)位于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禁止建設區域內的;
(2)屬于中央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發布的產業政策目錄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產工藝裝備、落后產品的;
(3)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許可的其他情形。
其中,禁止建設區域包括:位于生態紅線內禁止建設的項目,二級水源保護區、準水源保護區和緩沖區內禁止建設的項目等。
產業政策依據為:國家《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2010年本)》、《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2013年修正版)。另外,在《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實施后(1998年11月29日)投運、應當取得而沒有取得環評批復或未納入環保違法違規建設項目清理整治的建設項目,不應核發排污許可證。
“批建不符”的建設項目,如何核發排污許可證?
針對排污單位生產及排污現狀與其相關建設項目的環評要求不符,且已完成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的情形,可參照國家和本市關于建設項目變更的相關管理規定進行分類管理。屬于重大變更的,排污單位應按要求辦理相關環評手續;屬于非重大變更的,排污單位應提交《建設項目非重大變動的環境影響分析報告》。
許可事項是企業依法排污和環境管理部門依法依規管理的重要依據,是許可證的“靈魂”。其中排放標準合理性和許可量合規性是許可內容的“兩個支柱”。
3、如何確定排放標準?
原則上,地方綜合排放標準和國家行業排放標準不交叉執行,即有行業標準的污染源優先執行行業排放標準,其他污染源執行綜合排放標準。武漢反滲透純水處理設備對于行業標準中沒有的污染因子,排污單位確有排放且應納入管理范疇的主要污染物,可根據本市綜合排放標準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范疇。
當某排放口存在多種類型的廢水(廢氣)混合排放,且這些廢水(廢氣)單獨排放時應執行不同的排放標準時,該排放口應按照“交叉從嚴”的原則確定排放標準,即各項污染因子應分別執行相應排放標準的限值要求;當多個排放標準對某污染因子均有限值要求時,應執行其中極嚴格的限值。
4、如何核定許可量排放?
本市的基本原則是分別按照三種方法計算排放量,并按“三者取嚴”的原則確定許可排放量。一是“績效量”,即根據相關許可證技術規范中的許可排放量核算辦法計算;二是“環評量”,即根據環評文件中的預測排放總量;三是“歷史實際量”,即根據《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重點污染物許可排放量申請及核定規則》(滬環保總〔2016〕200號)計算的歷史實際排放量。
廢水直接排放和廢氣有組織排放的,按照上述“三者取嚴”的基本原則核定許可排放量。
廢水間接排放的,一類污染物按照上述“三者取嚴”的基本原則核定許可排放量,其他水污染物按照“績效量”和“環評量”兩者取嚴的方法核定許可排放量。
廢氣無組織排放的,顆粒物根據《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不應許可無組織排放量;揮發性有機物應計算以下六個無組織源項的排放量,武漢EDI純水處理設備并納入許可管理(不包括事故和非正常工況):設備管線與組件密封點泄漏(包括采樣);揮發性有機液體儲存和調和損失;有機液體裝載揮發損失;廢水集輸、儲存、處理處置過程逸散;冷卻塔和循環水冷卻系統釋放(如無實測數據暫不許可);延遲焦化裝置的工藝無組織。
許可事項是企業依法排污和環境管理部門依法依規管理的重要依據,是許可證的“靈魂”。其中排放標準合理性和許可量合規性是許可內容的“兩個支柱”。
5、評判標準
一張核發質量為優秀的排污許可證,應具備“正確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
“正確性”主要指許可事項是否依法依規,標準選取、總量核定應當準確無誤。排污許可證核發時不能創設管理要求,更不能通過發證將違法行為合法化。
“完整性”主要指水、氣、聲、固廢等環境要素的主要管理要求應當都在許可證中進行載明,尤其是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的自行監測、執行報告、臺帳記錄、自行公開等要求不能遺漏。
“可操作性”主要指排污許可證的管理要求是否明確,能否有效服務企業和環境管理部門,發揮按證排污、依證監管的作用。